国家机关不得擅自复印扫描扣留或抵押居民身份证
(原标题:国家机关不得擅自复印扫描扣留或抵押居民身份证)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公安部、机关中央综治办、擅自扫描发展改革委、复印份证工业和信息化部、扣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抵住房城乡建设部、押居交通运输部、民身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机关公告》,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擅自扫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复印份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扣留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或抵
居民身份证是押居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针对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事宜,民身公告明确以下内容: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机关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对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核查居民身份证进行明确规定
1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3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4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5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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